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彩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潘利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歙县人,退休干部,住安徽歙县。
被执行人:李纯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歙县人,农民,住安徽歙县。
被执行人:龚军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衢州常山县人,住安徽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汪彩娥、潘利生与李纯波、龚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5月31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汪彩娥、潘利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皖1021执6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