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刘盛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星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穿洞口采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308870811Q。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波波,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贵州星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盛利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龙里县房屋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9年9月10日,案外人刘盛利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案外人刘盛利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刘盛利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