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钟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津市。

被申请人:楚晓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湘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海与被申请人楚晓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钟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楚晓坎名下银行存款1065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据此做出的(2021)湘0781民初558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楚晓坎名下银行存款106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楚晓坎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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