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以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系原告刘以明之妹。
原告:刘以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系原告刘以凤之夫。
被告:威海曙光中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9153055XM,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玉,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梅,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以明、刘以凤与被告威海曙光中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刘以明、刘以凤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明、刘以凤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威海曙光中医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以明、刘以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刘以明、刘以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