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店支行,住所地林州市茶店乡后子岗村。 负责人:张宏庆,该社副主任。 被执行人:王玉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刘庆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28006-6,住所地林州市东岗镇东岗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周。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店支行与王玉周、刘庆国、河南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刘庆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8月10日利息为225188.65元,2019年8月1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利率9.45加收50%计付利息);二、被告王玉周、林州市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2元,减半收取4526元,由被告刘庆国、王玉周、林州市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王玉周、刘庆国、河南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居住地村委会及被执行人亲属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玉周、刘庆国、河南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玉周、刘庆国、河南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晓东 审判员  魏玉峰 审判员  彭国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朝宗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