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伯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
被告:李亚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文伯康与被告李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同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文伯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文伯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