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柏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会区。
被执行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
法定代表人:李庆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柏良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林柏良支付货款1301578.1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1301578.1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柏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9)粤0784执1684号案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坐落于鹤山市之一、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之八等8处房产本院已作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江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阮支行。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被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及我院等多家法院查封,且已抵押给江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阮支行、江门市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等债权人;被执行人的罗非鱼一批、罗非鱼片一批已抵押给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本院执行(2019)粤0784执1656号案,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7笔银行存款共37086.04元到案,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案未执结,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杨月婵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将相关案件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该院正在审查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被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粤0784执16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