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陈莉娜,****年**月**日出生。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伯明汉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大道468号郡原广场4栋101。

法定代表人陈嘉生。

被告陈嘉生,****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芬诉被告陈莉娜、长沙市岳麓区伯明汉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陈嘉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芬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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