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陈莉娜,****年**月**日出生。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伯明汉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大道468号郡原广场4栋101。
法定代表人陈嘉生。
被告陈嘉生,****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芬诉被告陈莉娜、长沙市岳麓区伯明汉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陈嘉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芬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