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锦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钱媛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
被执行人:南通源祥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1383403232,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钱媛华。
被执行人:南通阳光凯德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31091461A,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钱媛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彭锦生与被执行人钱媛华、南通源祥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通阳光凯德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特2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于尚欠的借款本息1106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前归还10000元,自2021年10月起按月于每月28日前归还20000元,至2022年春节前全部清偿。被执行人如有任一期未如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款项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34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