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智。 被申请人:天津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胜巍。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智与被申请人天津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1309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1296.9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家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