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区业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区业坚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区业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缴交罚金,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5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