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尹德胜
被执行人高月磊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月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高月磊在中国民生银行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