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
负责人:雷易凤,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小玲,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婉盈,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杜端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杜端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杜端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清偿信用卡(卡号:62×××73)欠款本金14418.96元及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9日的利息为1737.74元,违约金为2663.77元;从2020年7月1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另行计算)。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21)粤0784执516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并委托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互联网资金可供执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账户内的存款329.22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2账户内的存款298.72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9b5806487395aa50@wx.tenpay.com账户内的资金557.26元到案,以上3笔款项合共1185.2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182元后,余款1003.20元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实际冻结46.33元),因可用金额较少,故暂不作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粤E×××××号牌小型轿车和粤H×××××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已作查封,但未能扣押到案,故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了1003.20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5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