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 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自愿协商,于2021年6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马某、黄某某共计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38350元(货款35000元、利息2975元、案件受理费375元),被执行人黄某某于2021年6月7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14000元,剩余案件款2435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302执9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广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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