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住南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潞,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中某,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负责人:李庆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志伟
人民陪审员 柴秀丽
人民陪审员 陈立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