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士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郑长有,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树,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佟翔,男,满族。 申请执行人:闫占贵,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延宾,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凡荣,女,蒙古族。 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鑫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东旭,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进亮、李士军、郑长有、李树、佟翔、闫占贵、王斌、刘延宾、王凡荣、王建平与锡林郭勒盟鑫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均已将债权转让同一申请人,本院已作出变更裁定将(2018)内2502执1597至1605号案件合并至(2018)内2502执1596号案中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内2502执1597-16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飞能 审判员 依丽娜 审判员 吕 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