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农民,高中文化,住康乐县。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住临洮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架材租赁费合计4000元(肆仟元整);2、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所租赁原告的架材:1米的8根、2米的50根、3米的20根、4米的10根、6米24根、3.5米的76根、卡花140个、钢木板51块、卡子200个、架板15块、顶丝45个;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自2021年3月18日开始被告从原告经营的架材出租处租赁架材,双方约定租期3个月,租费按钢管每天每米0.03元,钢木板每天每块0.25元,架板每天每块0.6元,卡子每天每个0.03元,顶丝每天每个0.2元,卡花没算钱。期间被告交还了部分架材,但未支付租金,租赁到期后被告将下余的架材:1米的钢管8根、2米的钢管50根、3米的钢管20根、4米的钢管10根、6米的钢管24根、3.5米的钢管76根、卡花140个、钢木板51块、卡子200个、架板15块、顶丝45个至今未还,租赁费至今未付。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同意于2021年7月15日前返还原告张某某租赁架材1米的钢管8根、2米的钢管50根、3米的钢管20根、4米的钢管10根、6米的钢管24根、3.5米的钢管76根、卡花140个、钢木板51块、卡子200个、架板15块、顶丝45个;

二、被告何某某于2021年7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某架材租赁费3000元;

三、被告何某某若逾期未归还架材将按协议的租金计算租费至还清之日。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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