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聂宪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朱国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徐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叶桂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崔春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丰华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丰城市原味堂花园农庄酒店。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第三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81MA37D44R7M。 被申请人:章荣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宪萍、朱国亮、徐正华、叶桂兴、崔春辉、丰华江(以下简称六原告)与被告丰城市原味堂花园农庄酒、经营者章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六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21)赣0981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丰城市原味堂花园农庄酒店、章荣文银行存款399110.4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5月18日六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丰城市原味堂花园农庄酒店、章荣文银行存款399110.4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同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毛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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