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俊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薛安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薛社锋,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住河南省宜阳县,系被告之子。
审理经过
原告关俊良诉被告薛安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2021年7月15日原告关俊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俊良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关俊良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国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