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俊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薛安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薛社锋,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住河南省宜阳县,系被告之子。

审理经过

原告关俊良诉被告薛安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2021年7月15日原告关俊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俊良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关俊良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国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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