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伦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64768173G。 法定代表人:籍随昌,该公司副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伦义与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皖1522民初6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债权350000元,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 二、限制被执行人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等工商信息的变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华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