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克音河乡。2016年7月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7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经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绥棱林区基层法院逮捕,现羁押于绥棱林业地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绥棱林检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祝永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喝了约三两五十度的白酒和一瓶600毫升的雪花牌啤酒。13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其两轮摩托车回克音河老家,当其沿绥棱林业局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西环路与新安路交叉口时,与吕遵臣驾驶的沿绥棱林业局新安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叉车侧面刮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8.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17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依法传唤到案,并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两轮摩托车(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某某、吕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王某某抽取血样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其两轮摩托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