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江水舟,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审理经过
关于江水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苏1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告人江水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其罚金未完全缴纳。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移送执行事项为追缴罚金26万元,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6万元。
本院在执行江水舟罚金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7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江水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水舟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6月2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水舟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保险等财产信息,除零星存款和车辆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江水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7月14日,本院做出(2021)苏13执2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江水舟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号的丰田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并于2021年7月19日办理查封登记手续。但因车辆未实际控置,而未能处置。
4、2021年7月13日,本院委托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江水舟及其妻子刘句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16日,湖南省汨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9月2日,本院发函给被执行人江水舟的户籍地湖南省××桃××村村民委员会,向其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江水舟的财产情况。该村委会反馈称,江水舟仍于缓刑考验期间,未外出务工,全靠在家劳务维持生活,有祖母、父母和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其祖母年老体弱,于2019年患重大疾病,花费高昂费用,父母亦无劳动能力,目前被执行人江水舟系该村贫困户,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水舟邮储银行账户存款583.13元、工商银行账户存款261.94元、农业银行账户存款117.37元,款项合计962.44元,已上交国库。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水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案执行标的为260000元,但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未能全部执行到位,已经执行到位金额为962.4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认定其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