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城关镇大墩村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远,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李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民与被执行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润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百润房地产公司对查封其名下阜康市公园6号小区63号楼2单元1001室楼房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润房地产公司称,百润房地产公司与李爱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查封了百润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公园6号小区63号楼2单元1001室住宅一套。该套住宅于2019年4月已被案外人候兆芹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候兆芹已缴纳全部房款(见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收据)。上述住宅在本案查封前已不属于百润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是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房产,查封使得这套住宅的案外人权益受损。故申请法院查清事实,将上述住宅解封。

李爱民称,我不同意解除查封,我就是希望用查封的房子拍卖后的钱把百润公司欠我的钱还给我,拖欠了11年了。如果解除查封的话,我的权益就无法保障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1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21)新2302执5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百润房地产公司位于阜康市公园6号小区63号楼2单元1001室。查封期限三年。

另查明,2019年4月29日,案外人候兆芹与百润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候兆芹购买百润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阜康市公园6号小区63号楼2单元1001室楼房一套,总价款287094元。截至2019年7月25日,候兆芹交清全部房款。

再查明,案涉房屋未作预售登记,现仍登记在百润房地产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百润房地产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百润房地产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出售方,不具备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的主体条件,百润房地产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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