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黄瑞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亚,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余富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
法定代表人:晏庆龙。
被告:晏庆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审理经过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新余富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晏庆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元,由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