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鑫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刘松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鑫源与被告刘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孙鑫源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孙鑫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等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之父孙维庆与被告关系不错,被告在孟店乡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因经营向原告之父借款,2020年4月12日原告之父要求原告分七笔通过盐山新华村镇银行向被告的农行卡转款共10万元,当时被告承诺一个月内还款。借款逾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拒不偿还。以上被告无故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赔偿利息等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刘松胜系本院职工家属,故该案不宜由我院审理。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