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341号箭盘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2122066K。

法定代表人:李雄。

被执行人:广西贯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38号智能办公大厦七层707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70027924。

法定代表人:邓春霖。

被执行人:李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邓春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西贯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邓春霖、李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364661.0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税务、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作了调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298.96元,收取298.96元执行费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广西贯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本案抵押的、位于柳州市银兴商业城第一层商场,因已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在另案中先查封,且该案中对上述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时间先于本案,故在本案中暂时无法处置抵押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与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按法定程序处置。本案尚有35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抵押物,因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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