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辉,开江县任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山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

被告:陈白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甘春明与被告郑山明、陈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春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辉,被告郑山明、陈白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甘春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3.8万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利息5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二被告在经营铝合金烧棚做门窗生意差资金,就向我借款3.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直没有归还,且每年都更换新借条,直到2020年3月1日二被告无钱清偿重新给我出具一张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可在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不主动归还也不接原告的电话,毫无清偿之意。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起诉来院,请求予以依法裁决。在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核实,被告已偿还原告5000元,原告郑山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3000元并承担利息54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郑山明辩称,我还欠他33000元是事实,我没说不还,我现在经济困难,希望给我宽限还款时间。被告多次在我门市上面来闹,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希望他不要在我门市来闹影响饿哦做生意。

被告陈白霞辩称,我的答辩意见与郑山明一致。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原告与二被告是同一个村上的人。二被告因为做生意差资金,多次向原告借钱,经过多次偿还结算后,二被告于2020年3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甘春明现金38000元整(大写叁万捌仟元整,注:有8000没有利息是甘燕燕的),利息1分五,于2021年3月1日全部付清”。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为不计利息8000元债务中的一笔,二被告下欠原告借款本金33000元和利息没有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借条原件在卷予以佐证,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甘春明要求二被告偿还33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了利息为一分五,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一年借期的利息5400元,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息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利息进行分段计算,故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利息499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山明、陈白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春明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并支付利息4990元;

二、驳回原告甘春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元,由被告郑山明、陈白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