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飞,男,瑶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飞与被执行人张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366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1.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6日起,以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2.仲裁费18468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3执6674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上述案件期间依法作出的(2020)粤03执6674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3662号仲裁裁决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院于2021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的《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详见查证结果通知书),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志刚名下所有的位于丽湖花园XXXX住宅(不动产权证号:××)50%的份额,暂无法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张志刚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Z××××的小型汽车,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129.36元、银行存款215.36元,上述款项合计344.72元,其中划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94.72元,执行费50元。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付宇浩 审判员 罗海雁 审判员 林宗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晓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