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东方市东海海顺材料城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东方市东海海顺材料城 ,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 ,注册号: 469XXXXXXXX 6281。 经营者:苏华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公民身份号码: ××× 。 被申请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崔雅基,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方市东海海顺材料城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兴大道支行,账户名: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账号: ××× )的存款136895元,并提供了担保金额为136895元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已存入申请人东方市东海海顺材料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的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在诉前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对于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兴大道支行,账户名: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账号: ××× )的存款1368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东方市东海海顺材料城名下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账户名:东方市东海海顺材料城,账号: ××× )的存款1368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诉讼保全费1204.47元,由申请人东方市东海海顺材料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德政 审 判 员 李 婕 人民陪审员 王齐园
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