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卓尼县。
法定代表人:王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桃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合作市,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6元,减半收取计3293元,由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包 瑜
审 判 员 郑月琴
审 判 员 董慧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媛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