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扎西卓玛,农民,住同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完玛当周(系原告之子),男,藏族,农民,住同仁市。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同仁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同仁市夏琼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尹延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该公司生产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云,国网黄化供电公司企业法制管理。        

审理经过

原告扎西卓玛与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同仁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扎西卓玛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扎西卓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西卓玛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扎西卓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黎兰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仁增卓玛 书记员    魏文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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