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雨欣,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
被告:麻付康,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雨欣和被告麻付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雨欣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李雨欣自愿撤回对被告麻付康的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雨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雨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