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孟祥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拥军。 被告:王学强,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侯彩凤,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告王学强、侯彩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建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