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西大街中段路南富贵园小区2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彭云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叠岭*号。 被执行人:林正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北大街西路*号。

审理经过

孙国辉与彭云初、林正伟金钱给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晋0225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国辉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云初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林正伟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2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司法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彭云初、林正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彭云初、林正伟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彭云初名下有银行存款530.68元,被执行人林正伟名下有银行存款1101.45元,本院已将该款冻结、扣划到法院执行账户,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税务信息,无保险理财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8月8日本院委托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通过到温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居住地查询被执行人彭云初、林正伟的不动产和其它财产信息,无财产。 本院向被执行人彭云初、林正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彭云初、林正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截止2019年12月6日本案未实现的债权本金数额为298367.87元。 综上所述,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彭云初、林正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并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白利军 审判员  侯 英 审判员  辛晓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穆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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