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2021年6月18日,原告山西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山西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山西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