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二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军(系周二雷之父),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爱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慧,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周二雷与被告史爱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周二雷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二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由原告周二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