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院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川县。
被告:史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子长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院院与被告史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院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院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院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院院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卫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