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吉瑞,****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执行人:陈锐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吉瑞与被执行人陈锐煌责令退赔执行一案,(2021)粤51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陈锐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吉瑞退赔人民币28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本案债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号,但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2、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三、通过向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陈锐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锐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锡焕 审判员 沈沛芸 审判员 肖漫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