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兵。 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猛东液化气供应站,住所地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邵中东。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猛东液化气供应站行政处罚一案,经查,建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5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猛东液化气供应站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85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爱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维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