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克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新君因与被上诉人苏克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刘新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1年7月29日向刘新君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刘新君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情形及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刘新君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新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建军 审 判 员 万 玲 审 判 员 李 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金玉姣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