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向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市新邵县,现住邵阳市,系聋哑人。 委托代理人:肖楚虻,女,系邵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被执行人:李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审理经过
孙向成申请执行李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51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确定上述被执行人需要偿还孙向成购房款38万元;案件受理费3432元由被执行人方承担。后因被执行人方未主动履行义务,孙向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具体反馈及控制处置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对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10651.48元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扣除案件受理费3432元,申请执行费6526元,实际发放给申请执行人693.48元);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对于查封的被执行人李毛名下位于邵阳市双清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8)邵阳市不动产权第××号】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及一次变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人孙向成申请以该标的物变卖价以物抵债,本院遂将上述标的物按变卖价作价665950元(扣除被执行人应交银行贷款金额438402.21元、司法拍卖辅助费2500元,共计440902.21元,均由孙向成垫付),实际抵债金额225047.7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向成抵偿债务。抵债后,现被执行人李毛尚欠申请执行人孙向成购房款154258.73元未执行到位。 4、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已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和财产调查情况,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执行穷尽执行查控措施,能冻结的账户已经进行了冻结,能够处置的房产已经处置完成,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其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孙汝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