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理人:唐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系唐某1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系唐某2之兄。 被告:王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系王某1之父。 被告:耿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理人:耿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系耿某1之父。 被告:罗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理人:罗某2,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系罗某1之父。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山盆中学,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21429443517T。 负责人:杨兴文,职务:校长。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1诉被告王某1、耿某1、罗某1、遵义市汇川区山盆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1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1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