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庙子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新会。 被执行人:河南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长春路。法定代表人:张红照。 被执行人: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长春路。法定代表人:张红照。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栾川县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4民初2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785959.6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5026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2021年8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523.71元,本院已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五辆,也已经被我院轮候查封,我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公司询问其名下车辆,该公司员工称这些车辆很久没见到过,具体什么情况我不清楚。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栾川管理部、栾川县不动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财产信息。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成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