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一街(原二煤建)。

法定代表人:刘殿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新,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超,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宏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缴费期间内未能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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