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聚合鑫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喆,北京比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敏,北京比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中电兴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6号院6号楼1层112室。
法定代表人:孔令嘉。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聚合鑫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兴华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聚合鑫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聚合鑫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