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史满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申请人:张志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申请人:袁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申请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三经街10号北市商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哲,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史满利与被申请人张志权、袁彬、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史满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志权、袁彬、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朝阳区博海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张志权、袁彬、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东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舒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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