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龙脊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许红星,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贵林,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海原县,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诉被执行人李贵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0205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贵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3380.9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贵林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对其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开展网络查控,依法划拨其银行账户中2593.2元。由于被执行人李贵林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决定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现案款尚余50787.71元未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贵林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贵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0205执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蒲可可 审  判  员   田海峰 审  判  员   王 成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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