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淑香。
被申请人:袁志鹏。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宋淑香与被申请人袁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1293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袁志鹏名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房屋,保全价值85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宋淑香名下位于武清区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