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储晓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李晓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储晓澄与被告李晓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储晓澄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储晓澄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