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李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符家川镇。

被执行人:定西华冠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宁远镇王家坪村彭家嘴。(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李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李红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102执异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一审法院查明

安定区人民法院查明:王某与定西华冠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定西华冠草业有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定西华冠草业有限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2020年11月5日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定西华冠草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红限制高消费。

一审法院认为

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定西华冠草业有限公司在执行期间办理了注销登记,虽然异议人并非被执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由于在公司存续期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系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故对其限制高消费并无不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红的异议请求。

请求情况

李红复议称: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102执异21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李红的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事实及理由:王某与定西华冠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异议人虽然曾经担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既不是被执行人的股东,又不是实际控制人,再者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11月27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故应解除对异议人的限制高消费。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与认定事实与安定区人民法院查明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第一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本案中,李红认为安定区人民法院不应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应当向该院申请纠正,由该院审查后作出是否纠正的决定,而非直接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因此,李红选择救济程序错误,对其提出的异议、复议申请均应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红的异议、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